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
类别 | 序号 | 指标 | 指标内容及分值 | 负责部门 | 备注 |
基 本 分 | 1 | 社会保险 | 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按险种计分。缴费满12个月不满36个月的,每年最高积22分,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0分)、基本医疗保险(3分)、失业保险(3分)、工伤保险(3分)、生育保险(3分);缴费满36个月的,自满36个月的下一月起,每年最高积28分,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2分)、基本医疗保险(4分)、失业保险(4分)、工伤保险(4分)、生育保险(4分)。 | 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 1.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计算积分。 2.计算积分的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
2 | 居住 | 在本市租房居住(租赁住房),每年积6分。 在本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满一年积10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15分;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满一年积12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满一年积12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满一年积15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30分。” 本调整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申请人依法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办理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每次积6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公安局 | 1.申请人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以及居住证签注计算积分的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2.申请人持住房租赁合同和租赁备案证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计算租房居住积分。 3.在本市有本人产权住房或者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产权住房的,自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并已缴纳契税取得契税完税证明,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积分。 4.集体土地上的住房以及在查封、异议登记、限制转让(附有违法建筑等)期间等限制产权的住房不能积分;多套住房不累计加分;同一时段内,租房和购房居住不重复积分。 | |
基 本 分 | 3 | 住房公积金 | 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60个月的,每年积3分;缴存满60个月的,自满60个月的下一月起,每年积4分。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计算积分的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
4 | 年龄 | 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10分);36至45周岁(5分)。 | 市公安局 | ||
5 | 受教育程度 | 本科及以上学历(20分);大专学历(10分)。 | 市教委 | 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 |
6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技能水平 | 1.对应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30分); 2.对应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20分); 3.对应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15分); 4.高级技师(30分); 5.技师(20分); 6.高级工(15分); 7.中级工(10分); 8.初级工(5分)。 | 市人社局 | 1.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2.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指标,是指申请人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申请人提交的对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权威网站确认真实有效且类别与本人当前工作岗位相一致。 3.申请人提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在本市取得技能等级证书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权威网站确认,职业(工种)对应市人社局公布的天津市年度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且与所在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经营范围、本人当前工作岗位一致。受理期间目录调整的,以上年度公布的目录为准。 4.提交的证书发证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 |
导 向 分 | 7 | 职业 (工种) | 非常紧缺职业(25分);紧缺职业(15分);一般紧缺职业(10分)。 | 市人社局 | 1.申请人提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在本市取得技能等级证书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权威网站确认,职业(工种)及紧缺程度对应市人社局公布的天津市年度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且与所在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经营范围、本人当前工作岗位一致。受理期间目录调整的,以上年度公布的目录为准。 2.提交的证书发证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
附 加 分 | 8 | 婚姻情况 | 已婚,且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在职职工,积分申请人配偶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24个月(20分)。 |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 1.申请人配偶补缴社会保险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计算积分。 2.计算积分的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
9 | 奖项 | 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一类竞赛前20名、二类竞赛前15名(30分);获得省级技能竞赛一类竞赛前10名、二类竞赛前6名(20分)。 | 市人社局 | 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 |
负 积 分 | 10 | 违法违规 与犯罪 | 5年内有提供虚假信息办理相关证书、证明或申办积分落户记录的(包括虚假户籍、学历、专业、就业、住房、纳税证明、购房证明材料等),每条减30分;5年内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减100分。 用人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申办积分落户的,取消该单位自下一申报期起1年内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单位自下一申报期起3年内申报资格。 | 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 | 可分项累计减分。 |
注:申报指导分值为110分,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1、社保积分规则:
五险缴费月份12-36个月之间,每年积22分;
缴费月份超36个月的这部分,每年可积28分;
*补缴社保和个人缴费不计算分数
2、购房积分规则:
市内六区新房每年积10分/一次性加15分;二手房每年积10分
环城四区新房每年积12分/一次性加25分;二手房每年积12分
滨海新区新房每年积15分/一次性加30分;二手房每年积15分
远郊区县新房每年积12分/一次性加25分;二手房每年积12分
(购房契税缴纳后即可计算积分)
3、居住证积分规则:办理居住证后,每年签注一次,每次积6分(京津冀都可加分)。
4、受教育程度积分规则:本科及以上学历20分;大专学历10分(学信网可查询)。
5、年龄积分规则:35周岁以下(含)10分;36岁-45周岁5分,超过45周岁不加分。
6、技能证或职业资格证积分规则:从五级到一级,初级到高级,加分在5-30之间。
申请积分落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即申请人申请当期应处于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正常缴费状态。申请当期是指第一期:当年1至4月,第二期:当年7至10月。
另外,滨海新区落户也进一步放宽限制(新政策暂未执行):
1、天津全日制高职及以上院校的毕业生、在校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支持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直系亲属通过投靠方式落户。
2、35周岁及以下+在滨海有1年社保+高中及以上学历
3、35周岁以上+滨海1年社保+滨海住房+高中以上学历
4、滨海新区居住证满3年+滨海住房+1年天津社保(不能外省市重合)+高中以上学历
5、滨海创业原始法人+累计纳税5万以上+5名员工+高中以上学历
6、外省整体迁移企事业单位员工+企业1年社保,同时支持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通过投靠方式落户。
7、在滨海新区工作、生活的外省市人员,获滨海新区区级及以上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技能大师、三八红旗手、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可申请在滨海新区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人才市场集体户落户。